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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建勋与赵永城、任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勋,赵永城,任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230号原告:周建勋,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满族,市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英,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城,男,37岁,汉族,农民。被告:任艳红,女,35岁,汉族,农民。原告周建勋与被告赵永城、任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周建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