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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聪、王俊与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聪,王俊,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47号原告:魏聪,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495号16幢附3号。法定代表人:王仲旭。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聪、王俊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魏聪、王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聪、王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聪、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魏聪、王俊负担。审 判 长  李 垚审 判 员  唐晓惠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