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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翟铸荣与余旭本、李雪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铸荣,余旭本,李雪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619号原告:翟铸荣,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告:余旭本,男,50岁,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居住地合浦县。被告:李雪琼,女,50岁,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居住地合浦县。原告翟铸荣与被告余旭本、李雪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翟铸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铸荣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铸荣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翟铸荣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池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