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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汝凤与杨丽美、邱生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凤,杨丽美,邱生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653号原告李汝凤,女,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被告杨丽美,女,1994年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被告邱生定,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凤与被告杨丽美、邱定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汝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良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