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汝凤与杨丽美、邱生定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凤,杨丽美,邱生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653号原告李汝凤,女,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被告杨丽美,女,1994年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被告邱生定,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凤与被告杨丽美、邱定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汝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良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