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同本与沈道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同本,沈道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361号申请执行人沈同本,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户籍地凤阳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沈道齐,男,汉族,1987年4月7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沈同本与沈道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道齐去向不明,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车辆,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伟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