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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王旗与房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旗,房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710号原告:王旗,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风波庄餐饮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房玉辉,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旗诉被告房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栗方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