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王旗与房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旗,房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710号原告:王旗,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风波庄餐饮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房玉辉,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旗诉被告房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栗方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