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李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利,李伟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319号原告:王文利,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被告:李伟强,男,43岁,汉族,现住乌海市。原告王文利诉被告李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伟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利撤回对被告李伟强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利撤回对被告李伟强的起诉。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