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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李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利,李伟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319号原告:王文利,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被告:李伟强,男,43岁,汉族,现住乌海市。原告王文利诉被告李伟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伟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利撤回对被告李伟强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利撤回对被告李伟强的起诉。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