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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里合庄村,住雄县里合庄村,农民。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21日执行逮捕。2016年1月22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决定逮捕,2017年1月1日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雄县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梁某、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上述五人已判),为给张某乙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赌债,以向被害人王某甲购买沙子为由,于当日12时许,将王某甲骗至雄县孤庄头村大堤。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分乘两辆车,强行将王某甲带至高庄村分洪道内,张某乙等人殴打王某甲让其归还赌债三万元。于当日16时许,将王某甲放回。王某甲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为指控依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向被害人索要赌债,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梁某、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上述五人已判),为给张某乙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赌债,将王某甲骗至雄县孤庄头村大堤。强行将其带至高庄村分洪道内,张某乙等人殴打王某甲让其归还赌债三万元,于当日16时许,将王某甲放回。王某甲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张某乙供述,2014年1月19日,其与李某甲、梁某说去找王某甲要账,王某甲赌博时向其借的钱。半路上其接上刘某甲上车,四人在王某甲家周围转了一圈。后四人想方法让王某甲出来。梁某以假装买沙子给王某甲打电话,让其送到孤庄头大堤。王某甲答应第二天送沙子。第二天,其与梁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去大营找人借了一辆白色213型越野车,其又叫上本村张某甲开着一辆面包车。其让刘某甲把越野车上的两根镐把、一把板斧、一把军刺及一把砍刀抱到张某甲面包车上。并对几人说自己选好自己的家伙,一会王某甲要是反腾大家别吃亏。其说完把板斧拿在手中。李某甲拿了一把砍刀,李某乙拿了一把军刺,梁某和刘某甲各拿一把镐把。其与刘某甲上了张某甲的车。经商量决定梁某开车带着李某甲、李某乙在前边把王某甲引到西边大堤,其与张某甲、刘某甲开车在后面堵住王某甲的车。王某甲到后,梁某拿着镐把,李某乙可能拿着军刺,李某甲拿着砍刀就下了车。他们三个把王某甲围住,想把他弄上车。王某甲不上车,其用板斧头朝王某甲右小腿捅了一下,王某甲就上了越野车。把王某甲拉到高庄村南一个地方要王某甲还钱。其间王某甲趁机拿起镐把下了车朝车顶子砸了几下,还打其。其拿镐把打在王某甲脑袋上,他脑袋流血了。李某乙将王某甲推倒,刘某甲踹了王某甲一脚。李某甲、梁某、李某乙就过去朝王某甲身上踹了几脚,王某甲被迫上了车。在车上王某甲给刘某乙打电话说借钱的事,王某甲让刘某乙将钱打到张某乙卡上,刘某乙让王某甲给其打三万元的欠条,说让老三来取。一会,老三开车过来,王某甲在老三车上给刘某乙打了三万元的欠条又给其打了五千元的欠条。之后其让老三将王某甲带走。2、同案犯刘某甲供述,2014年1月20日11时许,张某乙让其跟着找王某甲要账。其坐张某甲的车吃饭后来到一条高速路旁,张某乙的车在张某甲车两米多远的地方停着。张某乙下车让其和张某甲去村里买印泥。刚到村里,张某乙给张某甲打电话说不用买了,二人回到原地,就看见王某甲在地上躺着,脑袋上有血,张某乙正用镐把朝王某甲身上打。其把张某乙拦开后,张某乙就让王某甲跪下,并给其打欠条。最后王某甲给张某乙打了欠条,还包括欠张某甲的钱一并打在一张欠条上。后来王某甲就打电话借钱。3、同案犯李某乙供述,2014年的一天,张某乙说让其去泰和小区找他,帮他去要账。第二天,其与刘某甲、李某甲、张某乙还有一个里合庄村的开着一辆红色面包车,张某乙借了一辆白色越野车,由梁某开着。到里合庄村停下,张某乙给了其一把镐把,给李某甲一把刀,给梁某一把刀。梁某给王某甲打电话假装买沙子,约王某甲出来。大概中午,王某甲开车来到预约地点孤庄头大堤那。到那后,其与李某甲、梁某下了车,王某甲也下车,其与李某甲、梁某让王某甲上车,王某甲不上,张某乙给了王某甲一斧子,王某甲就上了白色越野车。其与张某乙、李某甲、梁某都上了越野车,梁某开车,刘某甲开面包车在后面跟着。张某乙在车上跟王某甲要钱,双方达成协议,王某甲给张某乙打了欠条。其下车方便,没关车门,王某甲趁机在车上拿了一把镐把下了车,王某甲与张某乙打起来。张某乙用镐把将王某甲脑袋打流血了。另外几个人也动手了。王某甲求饶。后来一人把王某甲接走。4、同案犯梁某供述,2014年1月20日,张某乙用其手机打电话说要沙子,让其带着他和另一个人去接人,在雄昝路的面粉厂附近,有两个人等着,那两个人把一个叫王某甲带到其车上了,其又把他们送到雄县高庄村南津保高速桥洞西边,他们就在车上说欠钱的事,好像还打了欠条,后来王某甲从车上拿了一根棍子下车砸其车,张某乙他们就动手打了王某甲。5、同案犯李某甲供述,2014年1月份,其在雄县泰和小区张某乙租住房与张某乙、小旭在一起。张某乙说王某甲欠他钱,让跟着去要账。下午其三个人坐出租车去雄县里合庄村,在路上,张某乙给刘某甲打电话,让他跟其一起去。其四个人凑到一块后,张某乙就说怎么把王某甲弄出来呀,小旭就说买他家沙子,王某甲就出来了。小旭给王某甲打电话买沙子,王某甲说今天送不了,其四人就回到雄县泰和小区。到了泰和小区,其又给李某乙打电话,让他来找其。第二天早晨其五人拿着两根镐把、两把刀还有一个板斧(这些家伙用布包着)又坐出租车去了雄县里合庄村。到了那张某乙又打电话叫来一个人,这个人其不认识,他开着一辆红色面包车拉着其去雄县大营那边,小旭借了一辆白色吉普车。大约上午9点左右,其回到雄县里合村,张某乙让其挑选家伙,说王某甲反抗的时候,你们别吃亏,其选了一把砍刀,李某乙拿了一把军刺、刘鹏杰和小旭各拿一根镐把,张某乙拿着板斧。小旭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要沙子的事,王某甲说下午送,其几人就去了雄县孤庄头村一个饭店去吃饭,在吃饭时,几人商量好小旭开车拉着其和李某乙,张某乙他们三个人在那辆红色面包车上。中午12点多,王某甲开着货车拉着沙子找到我们,小旭开车把王某甲带到孤庄头村西的大堤上,几人停下车,拿着家伙下车了,王某甲也下车了。其让王某甲上车,他不上,其几人就往车里塞他,张某乙拿着斧头捅了王某甲腿一下,王某甲一看是张某乙就上车了。小旭开车,张某乙在副驾驶,其在车后面紧挨着左侧车门,其右面是王某甲、刘某甲、李某乙。在车上张某乙跟王某甲要钱,王某甲说没钱,等过了年再还。他们说话时,李某乙下车去解手,这时车后座上就有其和王某甲。王某甲从车后面拿起一根镐把就下车了,他下车后打了车顶几下,还骂张某乙,张某乙拿着镐把也下车了,其和小旭跟着下车。王某甲拿镐把打张某乙,这时李某乙回来了,他抱住王某甲,张某乙拿镐把打在王某甲脑袋上,王某甲脑袋流血了,他坐在地上,后来王某甲又跟着我们上了车。在车里张某乙还跟王某甲要钱,后来又一个人来了之后,王某甲写了欠条,后来那个人就把王某甲带走了。6、证人王某乙证实,2014年1月20日中午12点多,其与儿子在一起干活,儿子说孤庄头有人要买沙子。他就去送沙子了。到了下午3点多钟,给儿子打电话,儿子说他在孤庄头村东边,让其去接他。见面后看见儿子脸上好多血,儿子说是本村的张某乙带着六、七个人把他打了。7、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1月20日中午大概12点去孤庄头村大堤那送沙子,有一辆白色吉普车在那等着其,从车上下来三个人,这三人手里都拿着刀还有的手里拿着镐把。那三个人将其围住,用镐把打了其几下,还说把其弄到车上去,这三个人将其往车里推。张某乙手里拿着板斧扎了他一下,张某乙就和其他人把其塞到白色吉普车里。张某乙、刘某甲上了吉普车,在车上张某乙与其说欠钱的事。其给张某乙写了一张欠条。后来一个男子下车,其趁机从车后面拿了一根镐把跳车往下跑,其左边的那个男子拦住他用棍子打他。其往前跑也不知道是谁将其头部砸了一棍子,其躺在地上,张某乙让其找刘某乙借钱,给刘某乙打了欠条。8、证人刘某乙证实,2014年1月20日王某甲给其打过电话说借三万块钱说有急用。王某甲让其把钱直接给张某乙,其让张某乙接电话,说晚上给张某乙钱。后又把电话给王某甲,让王某甲给其打张欠条。又问王某甲在哪呢,王某甲说在孤庄头大堤那。其说一会让大营的“老三”去找王某甲把欠条拿回来。后联系“老三”,他说欠条拿到了,不过看情况好像王某甲挨打了。9、证人徐某某(老三)证实,2014年1月20日下午14点多钟,刘某乙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高庄大堤那找里合庄村的王某甲要回给刘某乙打的一张欠条。其把王某甲送到孤庄头大堤他拉沙子的车那,他就回家了。10、证人曹某甲、赵某某、崔某、韩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与张某乙,曹某乙等人赌博时欠赌债,被多次催要赌债的情况。1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一个叫张某乙的哥们要借自己车,其没借给他。2014年1月份张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借其的昌河面包车,其说,你去哪,其把他送过去,过了会,张某乙、刘某甲、还有三个男子其不认识,就来家里找其,其开着车把他们送到大营那边,在那边又借了一辆吉普车,就回到了里合庄。有一个男的,给王某甲打电话让他送砂石料。张某乙他们商量怎么把王某甲弄走,跟他要钱。不认识的那三名男子开着吉普车去接王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在其的车里,其开着车,王某甲开着拉砂石料的出来行驶到孤庄头大堤处吉普车停下来,车里三人就拿家伙下车,张某乙和刘某甲也拿家伙下车,他们就把王某甲往吉普车上弄,王某甲不上车,他们几个就强行把王某甲弄到车上去了,开着车就往西走,其开着车往回走,张某乙给其打电话,让其回去,其就又回去,顺大堤走,看见张某乙他们的车,张某乙他们在吉普车里,张某乙和王某甲商量让王某甲还钱,王某甲说,现在没有,过了年再说。张某乙让王某甲写欠条,张某乙让其与刘某甲去买印泥。回去后,看见张某乙他们四人正在地里面拿棍子打王某甲。自己没有打王某甲,也没拦着。王某甲写了欠条,来了一个人开着车把王某甲拉着走了。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某甲辨认指出刘某甲、张某乙为伤害其的人。经王某甲辨认指出由里合庄村经孤庄头村分洪道北堤行至津保高速西一华里往南五百米处就是对其实施暴力的现场。经李某乙辨认,梁某、李某甲就是与其、张某乙一起将王某甲带至大堤内地里并将王某甲打伤的人。13、雄县公安局侦察大队调取证据清单及王某甲给刘某乙打的欠条证实,2014年1月20日王某甲向刘某乙借现金三万元。14、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王某甲伤情属轻微伤。15、(2015)雄刑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乙、刘某甲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判刑的相关情节。16、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10月29日张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7、执行通知书证实,张某甲缓刑考验期间: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18、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到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张某甲出生于1983年6月5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等人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公安机关说明佐证,可以认定其自首。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从犯、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具有殴打情节、为索要赌债拘禁他人、持凶器拘禁他人、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韩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