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斌华与齐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华,齐桂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华,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双利超市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桂英,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李斌华因与齐桂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做出的(2016)内058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斌华以无新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斌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斌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斌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王琳琳审判员 郑旭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