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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5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03古新国与钟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新国,钟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553号之二原告:古新国,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若生,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钟羡芳,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古新国与被告钟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古新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古新国负担。审 判 长  黄鸿东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人民陪审员  李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国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