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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耀辉与林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耀辉,林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286号原告:孙耀辉,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素华,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孙耀辉与被告林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孙耀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耀辉以欲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耀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耀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