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849号原告罗甲,女。被告王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甲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