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高兴红、王燕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兴红,王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兴红,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兴红因与被上诉人王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兴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燕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使用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1、在王燕的西院墙西侧,道路的东侧,有一个存在多年的南北走向的下水道,现王燕也是使用该下水道排水至高兴红院落南侧的干沟里。从2004年王燕在该处居住至2014年前王燕同样利用该下水道排水。2014年间,因王燕长期排水而不清理,导致污水中的淤泥等固体污物堵塞下水道入口,王燕图省事,不顾损害自己、妨碍他人,在自家南院墙上开挖排水出口,向双方院墙之间的东西向低洼处排水。2、上诉人与王燕之间的低洼处,在1998年上诉人在此南侧建房之前是一个水沟,1998年上诉人建房后此处就不再通水,并且因考虑到此处通水明显处会侵蚀墙基,上诉人也从未向该处排水。3、如果允许向该处排水,那会导致上诉人的北墙和王燕的南墙墙基长期泡在水中,两家的墙体会先后不同程度的开裂、倾斜甚至倒塌。王燕称自己的南墙已经出现开裂,原因就是强行向此处排水的结果。4、一审法院曾两次到现场勘查,相关照片、记录等均在案卷中,但一审判决对此只字不提,并称上诉人无证据支持主张,事实上王燕将原来的排水口找人清理一下完全可以解决问题。而且王燕东院墙外侧就是一个深沟,且无其他邻居,王燕向东排水也是完全可以的。5、一审如此判决,只是为了照顾王燕的诉讼请求,但这不是照顾王燕,其允许王燕继续向两家之间沟洼处排水的结果是王燕的南院墙继续开裂,直至倒塌,而上诉人的北院墙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开始倾斜、裂纹,且两家的矛盾越大越大。一审的结果与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背道而驰。综上,一审判决及王燕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利于团结和生活。王燕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所涉排水沟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该排水沟在双方盖房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在双方盖房后该排水沟给予保留并正常使用,即便是上诉人在排水沟上兴建楼梯,但该排水沟仍能正常使用,被上诉人家中的水从家中排入该排水沟,然后通过该排水沟流入公路大排水沟,在2015年底上诉人没有填排水沟时,该排水沟一直正常使用,双方对该排水沟没有产生任何纠纷。但在2015年底以后,上诉人擅自将正常使用的排水沟给予填平,导致该排水沟不能使用,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特别是2016年汛期导致被上诉人家中雨水不能正常排出,给被上诉人家中造成积水,对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被上诉人在多次找村委和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通过现场勘验,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王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兴红排除妨碍。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告王燕与被告高兴红毗邻而居,南北相邻,两家房屋之间有水沟一条,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水沟宽度为0.8米。现被告高兴红将该水沟填平。被告高兴红在该水沟之上架设楼梯一处,该楼梯与原告王燕的南墙相靠。原告王燕认为该排水沟系其唯一的排水口,被告高兴红将水沟填平,致使其院落无法正常排水,且被告高兴红的楼梯挤压其南墙,造成墙壁开裂。故原告王燕要求将被告填平的水沟恢复原状,要求被告拆除水沟之上的楼梯。在庭审中,原告王燕出具雨天视频资料以证实由于水沟被填平,其家中积水的事实。被告高兴红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原告另有向西排水出口,该水沟上方的排水口是原告新开挖的,且并非唯一的排水口。被告高兴红出具了协议一份,用于证实该排水沟系其有偿使用,并出示了照片一宗,证实原告院落西有一条南北走向排水沟,原告院内积水应该经原告南墙与大门夹道向西排放进该排水沟,而非经原告南墙出水口向南排进诉争之水沟。原告王燕无证据证实其南墙开裂与被告建造的楼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法院询问泗水县泗张镇北陈村村干部张宝美、李加广,被告高兴红系泗水县泗张镇太平村村民,非该村集体成员。另,泗水县泗张镇北陈村村委并未将该案诉争水沟买卖或者出租给被告高兴红。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原告与被告相邻多年,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构筑和谐的居住、生活关系。现在由于被告高兴红将相邻水沟填埋,造成原告院内排水不畅,显然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已经构成相邻妨碍。被告虽辩称该水沟系其有偿使用并有协议,但应当明确的是,即使是有权使用该水沟,也应该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况且泗水县泗张镇北陈村村委并不认可该协议。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尚有其他排水口,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原告存在其他现存的可利用的排水口以及该排水口是否可以有效排水,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雨天时原告院内积水的事实,且被告对其视频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王燕要求被告将填平的水沟恢复原状,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楼梯的诉求,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南墙的开裂与被告的楼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属于物权纠纷,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高兴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填埋的位于原、被告院落之间的水沟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王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兴红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高兴红与王燕为邻居,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的相邻关系。王燕已使用涉案排水沟多年,现高兴红填埋了该排水沟为自己建设楼梯使用,造成王燕院内无法排水,对王燕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侵害了王燕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关于高兴红主张王燕可向东边大沟排水的问题,根据高兴红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东边的大沟距离王燕的院落较远,且王燕院落与该沟之间没有排水沟可以使用。至于王燕是否能通过大门口处往外排水的问题,高兴红主张王燕在此处原有排水沟,被堵塞后王燕不予修复才不能使用,王燕不予认可,高兴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如果王燕从大门处另外再修建一条排水沟,需要拆除大门和部分南墙,必然会损害王燕的利益。高兴红为自己生活方便而提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要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兴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兴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广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