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1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