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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201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