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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智与上海鹰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上海鹰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430号原告:陈智,男,199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鹰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贵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辉,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智诉被告上海鹰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鹰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陈智已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对其申请作出了仲裁裁决,故此案管辖法院应为松江区人民法院有优先管辖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了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优先管辖的原则。现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松江区,陈智也明知被告单位在松江区,因此,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鹰信公司的所在地(即主要办事机构)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鹰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国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