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33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史会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会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37号之七被执行人史会泳,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史会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1.9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会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4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