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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灿忠与纪昌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忠,纪昌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417号原告刘灿忠,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昌岗,男,汉族,1984年6月2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灿忠诉被告纪昌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灿忠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9日被告因归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现金300000元,并承诺很快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偿还原告100000元,剩余20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纪昌岗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灿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发生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向原告偿还,则双方同意原告可按照上述约定利率的二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从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将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