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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5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1、李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5386号原告:汤某,女,194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1,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2,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3,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顾某,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系李某3丈夫。被告:李某4,女,1964年5���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出对被告李某5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5的起诉。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董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