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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云辉、成都无线电一厂破产清算组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云辉,成都无线电一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6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云辉,男,193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光,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无线电一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文化路*号离退办活动中心*楼。负责人:万德超,该清算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彭云辉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无线电一厂破产清算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6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云辉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成劳人仲不字(2011)第008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新的证据,证实申请人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二审法院却视而不见;2.被申请人丢失申请人的重要人事干部档案和工资档案,侵犯了申请人依人事干部档案、工资档案应该获得的财产权,给申请人造成了间接损失,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1.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2.被申请人是否丢失了申请人重要的人事干部档案和工资档案?该档案的丢失是否造成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应该是多少?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云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建宁审判员  邵正斌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颜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