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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民初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与朱有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朱有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23民初1007号之一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经营者:邓日雄,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有松,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与被告朱有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负担。审 判 长  朱正武人民陪审员  李必信人民陪审员  岩庄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盘丽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