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23民初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与朱有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朱有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23民初1007号之一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经营者:邓日雄,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有松,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与被告朱有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勐腊县勐仑蓝夫彩钢瓦销售点负担。审 判 长 朱正武人民陪审员 李必信人民陪审员 岩庄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盘丽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