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国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467号原告: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孙秀荣,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伟,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宋国军,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林右旗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