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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闫淑敏与哈尔滨市普通非标工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敏,哈尔滨市普通非标工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619号原告:闫淑敏,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市普通非标工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望桥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忠。原告闫淑敏与被告哈尔滨市普通非标工具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闫淑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淑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闫淑敏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淑敏负担。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