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李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占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28号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54号、488号。法定代表人:金立锡,总经理。被告:李占伟,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原告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