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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任莹莹、付旭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莹莹,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424号之一申请人任莹莹,女,汉族,1993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西峡县。被申请人付旭东,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豫0191财保42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旭东银行存款十三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胜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