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罗德华、张文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华,张文钰,张文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罗德华,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申请执行人:张文钰,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张文政,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文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冯家畈148号(原108号),一、二楼,建筑面积101.85平方米房屋,其中罗德华享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张文钰享有该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