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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佳妃与姜卫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佳妃,姜卫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36号原告:沈佳妃,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姜卫平,男,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佳妃与被告姜卫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佳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佳妃负担。审判员  顾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