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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岩、武彦明、姚景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岩,武彦明,姚景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94号之一原告:北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岩,男。被告:武彦明,男。被告:姚景艳(与武彦明系夫妻关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岩、武彦明、姚景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00元,减半交纳即52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人民陪审员  杨雅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鹤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