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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更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小祥虚开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祥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910号罪犯赵小祥,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绍兴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二个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祥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方金泉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