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瞿学雷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学雷,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405号原告瞿学雷,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山路与通达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乡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陈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瞿学雷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瞿学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瞿学雷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瞿学雷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申请免交)。审 判 长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