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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良敏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敏,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770号原告:周良敏,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大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帮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号*幢*单元*楼*室。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号。原告周良敏诉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周良敏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00元,但原告周良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周良敏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瀚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