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洪生、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生,吴美玲,徐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玲,女,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审被告:徐海兰,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陈洪生为与被上诉人吴美玲、原审被告徐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生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洪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