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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洪生、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生,吴美玲,徐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玲,女,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审被告:徐海兰,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陈洪生为与被上诉人吴美玲、原审被告徐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生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洪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