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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50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光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46947。法定代表人苏松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亦琛,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李媛,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姚兰,女,1968年5月7日出生,住中国香港,。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96元(原告已预缴519.91元,本院将余款259.95元退回原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