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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冯秉刚、王秀娥、冯义芳、庞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冯秉刚,王秀娥,冯义芳,庞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7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责人杨统林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被告冯秉刚被告王秀娥被告冯义芳被告庞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冯秉刚、王秀娥、冯义芳、庞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退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370元。代理审判员  杨安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