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蒋成清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成清,重庆市九龙坡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蒋成清,重庆市九龙坡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成清,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4216-4。法定代表人:刘元福,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蒋成清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成清申请再审称,饮食服务公司应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从2001年12月1日起为蒋成清缴纳医疗保险。饮食服务公司少缴纳26个月,应当支付蒋成清医疗保险缴费损失。一、二审人民法院未按照相关规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蒋成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调查核实,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规定的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虽载明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系概括纲领性文件,其施行之初只在部分区县先行试点而并非全市统一铺开;九龙坡区要求辖区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医疗保险也是在该暂行办法施行后才从次年开始逐年循序铺开,且当时并无强制性的征缴政策措施。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饮食服务公司虽未在2001年12月1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施行后为蒋成清参加统筹医疗保险,但公司已依据职代会讨论并通过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每月为蒋成清发放包干药费至2013年12月,在此期间,员工可进行住院费用的报销,饮食服务公司的医疗费管理办法客观上对当时未参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包含蒋成清在内的公司员工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故,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蒋成清要求饮食服务公司支付医疗保险缴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综上,蒋成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成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