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德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03号原告:王永德。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永德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