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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乔x与房x不准离婚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房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141号原告乔x,女,汉族,临县雷家碛乡人,农民。被告房x,男,,汉族,临县石白头乡人,农民。原告乔x与被告房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与被告房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x诉称:原告与被告房x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订婚后举行婚礼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5月,双方生育女儿房c。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后逐步发展到一有争执被告房x即大打出手,甚至被告房x还另有新欢。2016年9月,被告房x和一女人在宾馆开房被人举报,被公安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但事后,原告还是在别人的劝说下,期盼被告房x改过。不料,被告房x变本加厉,纯粹不顾家,继续和那个女人来往苟且。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回到娘家。2017年2月,原告回家给孩子们取衣服,在被告房x锁门的情况下,原告将门锁撬开回家取了孩子衣服,返回娘家。在回娘家路上,原告将撬锁的情况告知了被告房x。被告房x就纠集七舅父、叔父、姨表兄追到原告娘家大骂大吵。事已至此,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房x离婚;2、女儿房c,由被告房x抚养,儿子房v,尚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被告房x辩称:双方于2008年5月举行婚礼结合,次年生育女儿房c。2010年3月到2014年,被告筹资4万元经营服装生意,但二年下来,除有几件卖不掉的衣服,资金未留下一分。虽然家庭困难重重,但夫妻关系仍然可以。2012年,原告乔x多次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后均由被告多方努力找到寻回,特别是最后一次在被告给付原告乔x父母5000元现金的情况下,原告乔x才回到家中。从此夫妻关系不冷不热。被告每天又要接孩子上学,又要放羊、收秋;而原告饿了外面买的吃,成天耍手机。2016年9月,被告饮酒后在原告乔x不让进门的情况下去了农家宾馆。在农家宾馆,因心情不好,醉酒不省人事。后因酒醉妨害公务,被拘留十天。从此夫妻关系雪上加霜。2017年正月,被告在家存放别人归还的3万元羊款准备有空时清偿外债,就将门用钢锁锁好。后��告在山上放羊时,突然被邻居告知原告拿铁锤砸门。现在被告外债高筑,一无所有。坚决不同意和原告乔x离婚。如果原告乔x执意要离婚:1、两个孩子必须随被告生活;2、原告父母借婚姻索取的彩礼钱等27000元,返还与被告;3、原告乔x返还被告“三金”和“一银”;4、共同债务36000元,由原告清偿18000元;5、原告乔x离家出走,被告为寻其回家,支出食宿、交通费12000元,应由原告乔x负担;6、因为原告乔x住娘家不回,为此原告乔x父母索要的5000元,由原告乔x退还;7、诉讼费由原告乔x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乔x与被告房x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于2008年6月2日(农历四月二十九日)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一般,但相互间关系还是不断向好发展。2009年5��,双方生育女儿房c。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和家庭琐事的增多,双方开始出现矛盾,相处也渐不融洽。从2012年开始,双方感情变得更加紧张。原告乔x多次不辞而别,但后来均在被告房x努力找寻下和说服下返回。2014年8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6年3月,双方又生育儿子房v。但此时双方因琐事仍旧摩擦不断,关系每况愈下。被告房x经常在外酗酒,甚至不回家。2016年9月,被告房x在外开房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至此,双方关系再次变得紧张。2017年正月,原告乔x带孩子们回到娘家居住。几天后,原告乔x打电话要求被告房丽明接她回家,但被告房x到了原告乔x娘家后,因双方话不投机,不欢而散。之后,被告房x也再未寻找原告乔x回家,原告乔x也就一直在其娘家生活。一月后,原告乔x为给女儿找寻衣服,回到家中,将被告房x新换的门锁撬开。为此,被告房x纠合亲戚多人,追到原告乔x娘家,与原告乔x发生拌嘴和争斗,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以上有原、被告陈述、临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实,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合共同生活将近十年,也建立过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日积月累的家庭矛盾和摩擦不断在冲击和消弭双方的感情,但最近两三年双方补领结婚证事实和又生育一子的行为,说明了双方对彼此结合还是比较认同的,也在试图弥合关系,尽力经营双方的婚姻。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经营婚姻的确是复杂的,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各方面合拍。面对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冲突,双方必须调整心态。只要双方秉着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心态,加强沟通,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在乎,各自改变��良习惯,且行且珍惜,细微之处见真情。假以时日,双方现在不睦的感情一定能弥合,和谐的夫妻关系一定能重建。故对原告乔x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包括其他请求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乔x与被告房x离婚;二、驳回原告乔x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乔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国斌人民陪审员  成生秀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