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于某与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谭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02民初1147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谭某,女,汉族,下落不明。 原告于某与被告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汉 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魏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