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武汉某某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武汉某某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339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嵩,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某某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汉某某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某某财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2.某某财富返还吴某10万元出资款;3.某某财富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某与某某财富于2015年4月8日签订《武汉某某财富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准备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与某某财富共同筹建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签订后,吴某依约将出资款10万元汇入某某财富账户。此后,双方商定的预备期限已至,但是筹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未设立。2016年4月8日,双方另行签订一份《武汉某某财富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重新约定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认缴数额和缴付期限,并将吴某前期出资10万元转划为本次出资,由某某财富出具收款凭证。2016年11月30日,某某财富出具《告广大客户书》,自行终止入伙协议,明确告知不再按入伙协议的约定设立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吴某出资的10万元,作为预备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款,应由某某财富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财富以相同的手段,向包括本案原告吴某在内的社会公众借款,2016年10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依法决定对某某财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并说明理由且附有关材料函告本院。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吴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睿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怡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