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莲芬与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周楚航、周连喜、宋炳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芬,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周连喜,宋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莲芬,女,,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周楚航,男,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周连喜,男,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宋炳琴,女,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王莲芬与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周楚航、周连喜、宋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81民43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