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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莲芬与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周楚航、周连喜、宋炳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芬,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周连喜,宋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莲芬,女,,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周楚航,男,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周连喜,男,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宋炳琴,女,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王莲芬与临江市五阳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周楚航、周连喜、宋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81民43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玉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