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岳进清与王金光、孙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进清,王金光,孙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477号原告:岳进清,男,无固定职业。被告:王金光,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孙国兰(王金光妻子)女,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进清与被告王金光、孙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岳进清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和解,王金光夫妇已还款1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金光、孙国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进清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岳进清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宣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