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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岳进清与王金光、孙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进清,王金光,孙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477号原告:岳进清,男,无固定职业。被告:王金光,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孙国兰(王金光妻子)女,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进清与被告王金光、孙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岳进清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和解,王金光夫妇已还款1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金光、孙国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进清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岳进清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宣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