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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绿缘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绿缘实业有限公司,铁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力创利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时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绿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金安,经理。被执行人铁彩玲,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绿缘实业有限公司、铁彩玲所有的豫D2Z2**号丰田商务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