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先勇与金华市金东区尚城汗蒸养生馆、卢乖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勇,金华市金东区尚城汗蒸养生馆,卢乖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727号原告:徐先勇,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身份证号: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尚城汗蒸养生馆,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环镇南路70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卢乖芬。被告:卢乖芬,女,彝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盘县。现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环镇南路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勇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尚城汗蒸养生馆、卢乖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徐先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先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先勇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