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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隋忠成、隋典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忠成,隋典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08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隋忠成被申请执行人隋典周申请执行人隋新军与被执行人隋典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乳诸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诸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