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许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许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女,生于1976年5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许麟,男,生于1965年11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许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依据(2016)川0823民初字7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麟偿还其借款本金9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8.00元,合计920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麟系剑阁县毛坝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内无足额存款。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苗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