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97戴庆保与泰州市浩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海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庆保,泰州市浩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海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2097号原告:戴庆保,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游,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浩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金马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313997980K。法定代表人:蒋云宏,总经理。被告:泰州市海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62988567T。法定代表人:陈根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春,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峰,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庆保与被告泰州市浩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海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戴庆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庆保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戴庆保负担。审 判 长 叶 飞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