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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勇、尤保秋等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尤保秋,尤保林,尤宝山,张锦海,张岩,徐宁,张春林,张操,张玉财,才德久,张庆,朱庆君,杨利君,郭鹏,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10月11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尤保秋,男,1971年1月7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尤保林,男,1974年1月20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尤宝山,男,1969年10月1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张锦海,男,1970年9月27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张岩,男,1989年1月20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徐宁,男,1984年1月22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张春林,男,1970年2月14日生,住西丰县。申请执行人张操,男,1986年1月7日生,住西丰县。申请执行人张玉财,男,1960年4月6日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才德久,男,1976年9月5日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83年8月21日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庆君,男,1968年7月8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杨利君,男,1963年9月12日生,现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郭鹏,男,1983年2月15日生,现住铁岭市清河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1年10月3日生,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等13名农民工与被执行人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彦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亚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