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梅州市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赖晓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赖晓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510号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行政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温育泉,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李妮,系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晓芳,女,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被告赖晓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已主动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晓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州市梅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撤回对被告赖晓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海东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舒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