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642号罪犯吴杰,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金某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4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杰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