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建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辉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260号之一申请人:王建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雅。申请人王建辉因本院公告拍卖“万利8”轮,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浙72民特26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王建辉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王建辉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建辉申请登记的15365元债权及案件受理费8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王建辉申请登记的15365元债权对“万利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凯薇?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