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鑫与黄昌雄申请支付令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鑫,黄昌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1民督3号申请人:王鑫。被申请人:黄昌雄。申请人王鑫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鑫称,2016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黄昌雄以开婚庆公司购买设备资金不足为由,向申请人王鑫借款2万元,期限为四个月,现借款已到期,被申请人黄昌雄至今没有还款。要求被申请人黄昌雄给付申请人王鑫现金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昌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鑫人民币2万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黄昌雄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璐 搜索“”